摘要:根据本案情况,本律师为王某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指导王某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顺利进行了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并先后将王某所在单位及交通事故肇事方告上法庭,最终王某获得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法定项目全额赔偿,并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伤残赔偿金及工伤赔偿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双重赔偿。
王某,男, 30岁,原系武汉市某市政部门合同制员工。2009年4月一天凌晨,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在武胜路附近高架桥上遭遇车祸,致身体多部位严重受伤,脾破裂致大出血。经医院及时抢救,住院长达70余天,才挽回伤者生命,前后花费医疗费近二十万元。经鉴定王某构成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由于王某住院期间需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这对王某本已十分困难的家庭来说无异雪上加霜。王某家属多次向王某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均被告知,王某应向交通事故肇事方索赔,单位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交通事故肇事方仅投保了交强险,没有另行投保商业险,且车主及肇事司机赔偿能力明显不足。
王某所在单位甚为强势,且此前该单位曾发生的多起类似事故中,单位均未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及亲属多次与单位交涉无果后,又多次到信访部门信访,事情均未得到解决。王某及家属走投无路,后慕名找到本律师。本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履行工作职务所致工伤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尽管本案中王某所遭受伤害因同一起事故所致,但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不影响受伤人所应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免除王某所在单位的工伤赔偿义务。
根据本案情况,本律师为王某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指导王某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顺利进行了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并先后将王某所在单位及交通事故肇事方告上法庭,最终王某获得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法定项目全额赔偿,并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伤残赔偿金及工伤赔偿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双重赔偿。
注:本案系本律师所办理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起见,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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