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0]150号{发布日期 }2004-11-04
{发布日期 } 2000-12-14
{执行日期 } 2000-12-14
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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