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本条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和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的,享受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由高到低分别为27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和30%;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享受工亡职工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伤残职工伤残程度的一次性补偿,职工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后,当时已经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了各项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职工原在军队享受的一次性待遇,性质上与条例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同,因此不应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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