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要求,咸阳市根据实际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260元。
调整范围和对象2018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60元的补足到1260元。
同时,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回乡,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由老标准的1060元调整为1140元,增加8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由老标准的930元调整为1020元,增加9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老标准为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老标准为50元。
“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么调整的”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gongshang/172681.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