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工伤保险费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职工工伤治疗费用支付管理的补充意见》(杭劳社工伤[2007]166号)
二、杭州工伤保险费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榷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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