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十堰市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作出调整。下面一起来看看十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吧。
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基础上,根据伤残级别不同调整标准不一。其中一级伤残增加221元/月,二级伤残增加208元/月,三级伤残增加196元/月,四级伤残增加184元/月。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可以参照伤残五级增加172元/月,伤残六级增加147元/月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在原基础上增加12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98/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3元/月。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98元/月,其他亲属增加7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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