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唐山工伤保险最新政策:缴费比例、基数、多少钱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目标,切实加强基金收支管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的原则
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按照“细化分类、健全机制、逐步过渡”的原则,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增强基金保障水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总体上降低费率水平。
二、准确确定用人单位行业类别
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我省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至八类(见附件)。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所有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核对,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内容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准确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参保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有变化的,统一上报市社保局及时变更参保信息。
三、费率调整办法
(一) 基准费率:参保单位按新的一至八类行业标准费率执行。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7%、1.0%、1.2%、1.5%、1.7%、1.9%、2.5%。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其费率最低不低于第四类工伤保险类别的基准费率。
(二)浮动费率: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市浮动费率只能上浮。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市按以下办法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2016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表
支缴率(G)G<20%20%≤G<50%G≥50%
费 率基准费率基准费率*1.2基准费率*1.5
2016年度承担去产能任务的煤炭、钢铁企业执行行业基准费率,暂不上浮费率。
(三)特定费率:对于参保单位上年度出现工亡和1—4级的工伤职工,使用费率辅助指标调整费率。使用辅助指标的具体档次和比例:对上年底参保人数大于或等于6000人的用人单位,每发生工亡1人费率上浮0.05%;对上年底参保人数在3000-5999人之间的用人单位,每发生工亡1人费率上浮0.08%;对上年底参保人数小于或等于2999人的用人单位,每发生工亡1人费率上浮0.1%;每发生1—4级工伤1人,费率上浮0.03%。
(四)新费率政策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新费率政策执行,对由于当年基金征缴目标任务未完成造成的基金缺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办字〔2013〕91号)规定“由同级政府负担”。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精算平衡和风险控制,使用全省统一的费率管理软件,于6月底前完成2016年费率调整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新费率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严格费率管理,强化增收节支,有效化解基金风险。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唐山市社保中心。
唐山市社保局
地址:唐山市建设南路60号
电话:031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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