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长治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医疗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伤残赔偿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伤残津贴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一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6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670元;二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55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550元;三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41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410元;四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2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280元。五级和六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7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70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津贴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47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 2478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7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70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5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0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5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7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7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其抚恤金低于104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45元。
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65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补差:其一级伤残人员达不到2670元的补齐到2670元;二级伤残人员达不到2550元的补齐到2550元;三级伤残人员达不到2410元的补齐到2410元;四级伤残人员达不到2280元的补齐到228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478元的补齐到2478元。)。
3、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家属领取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享受待遇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2019年长治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9年长治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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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5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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