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生活水平,天津市于2017年9月14号调整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八项工伤保险待遇,惠及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1.08万人。截止目前,待遇调整已全部落实到位。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内容有:
一是保生活,设定待遇下限。遵循公平、托底原则,对在职和退休的工伤人员按照伤残等级分别设定了待遇下限,即一级3288元、二级3145元、三级3002元、四级2859元;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发放也设定了最低下限,即配偶1400元、其他供养亲属1049元。
二是保公平,逐级档次调整。按照工伤等级不同逐级调整待遇,其中,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增幅7.5%,按伤残等级由低到高分别增加200至230元,调整后人均伤残津贴达到3299元;工伤退休人员在增长养老金170元基础上,再按等级分别增加30至6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人均达到50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4元,调整后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1423元。
三是保同步,挂钩收入增长。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的调整,做到了与社平工资挂钩、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步。其中,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社平工资挂钩,均按6.5%增幅实施同步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的幅度增长。
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办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
4、工伤事故报告(加盖公章、日期);
5、受伤者本人自诉材料;
6、事故证人证明材料;
7、治疗病历(门诊、住院)、各种检查报告;
8、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3、《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50号)
4、《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津人社局发(2017)14号;
5、《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认定管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29号。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邮编:300040
咨询热线:12333
联系电话:23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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