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对象
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1.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2.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49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47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45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43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4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39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明确生活护理费调整机制
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含退休人员),其生活护理费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年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调整方式为: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月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50%、40%或者30%比例计发。生活护理费调整执行时间为每年1月1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调整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2元。
资金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除生活护理费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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