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广州工伤保险赔偿新政策全文: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参加本市统筹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前款所称之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费用;
(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发生的费用;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
(六)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七)在上一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
(八)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费率档次见附表)。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第六条 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1年,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上一年12月31日。
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在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期内,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第七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且符合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其费率不实施下浮,仍执行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
(一)持有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二)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
用人单位持有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
上述下浮费率,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属风险行业类别的最低档次费率。
第九条 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上浮后费率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属风险行业类别最高档次费率。
第十条 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本浮动周期内可享受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的,如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经立案查实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认为其符合享受费率优待条件的,应在实施浮动的当年3月底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仍在有效期内的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于4月10日前将仍在有效期内的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交市安全监管部门确认,市安全监管部门于4月20日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反馈结果,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享受费率优待。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于当年4月10日前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征询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和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用人单位及相关信息,以便准确确定其费率档次。
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本办法定期拟订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实施方案,将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费率档次及确定依据等信息在当年5月份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拟确定的新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拟确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当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应纠正并告知用人单位。
公示结束后,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将确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于当年6月15日前提供给市税务局。市税务局负责按照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征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如导致用人单位多缴或者少缴工伤保险费,按照现行社会保险费退费和补征的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市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缴费费率。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经办机构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指导。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在费率浮动当年9月底前,将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作为完善费率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持有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是指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依法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人单位仅有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此前已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019广州工伤保险费率总体下降
自新规实施之后,据测算,新的工伤保险费率较行业基准费率总体下降36.73%。这是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日对外发布的消息。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办法对原有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进行了完善,主要选取了“工伤保险支缴率”作为考核指标,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作为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的依据。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按照支缴率指标值划分为5个区间:下浮至50%、下浮至80%、基准费率、上浮至120%、上浮至150%,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风险最低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20%。
办法促进用人单位重视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对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或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的用人单位给予下浮费率档次,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注重工伤预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用人单位,给予上浮费率档次,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
据相关部门测算,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实施后,广州市约有98%的参保缴费单位缴费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减少或维持不变,工伤保险费率较行业基准费率总体下降36.73%,每年可为参保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3亿元,同时,职工的工伤待遇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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