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苏州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1、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转统筹外就医待遇
3、工伤职工伤残待遇
4、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5、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或维修)费用
6、工伤死亡(包括因公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
7、工亡职工(含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待遇
8、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
9、工伤职工康复费用
10、工伤职工退休待遇补差
11、1-4级伤残职工在停要留薪期满后死亡待遇
12、终止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2019年苏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17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各类工伤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是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按照伤残等级(一至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40元至270元不等;
二是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类分别调整为3328元、2662元、1997元;
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其中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如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6.5%的,再予以补足;
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共对市区统筹范围(含吴中、相城)内符合条件的363人的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144人的生活护理费、436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统一调整。
经过调整,各类人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均有较大幅提高,其中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人均增加265.07元/月;
生活护理费人均增加237.75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增加116.76元/月。
2019年苏州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1、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应同时填报《苏州市工伤人员一至四级定期待遇审批表》;
3、《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事故结案批复或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5、其他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等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6、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其本人出具并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自愿不作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明;
7、需结付工伤治疗费用的,应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费用明细清单(除原始发票外,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等;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还须提供事先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和交通费原始发票;
8、需结付配置、更换、维修(不含保修期内维修)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的,须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确认的《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票据。
办理程序
1、单位携上述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经办部门办理待遇审核及结付手续。如申请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应先到业务结算部门办理人员减少及养老、医保个人账户清算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单位报送材料,核准工伤保险待遇。
3、各项一次性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分别于次月或从次月起结付到用人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其中退休人员工伤复发医疗费用,直接结付给单位或个人。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苏州市社保中心。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政策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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