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赔偿范围】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申请材料】
一、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报材料
1、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需要护理的提供护理等级证书;
5、工伤职工辞职或被辞退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作停保处理。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申报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供养亲属待遇审核表;
3、街道、社区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
4、供养亲属户口、身份证及复印件;
5、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相关证明、属于养子女的出具收养证明;
6、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办理流程】
工伤: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参保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受理—初审—复审—结算科结算支付。
工亡: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经工伤认定后—参保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受理—初审—复审—结算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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