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的工伤事故,且由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且鉴定有伤残级别的。
【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赔偿范围】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办理材料】
一、
(一)首次伤残津贴待遇申报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填写《黄石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
(二)首次护理费待遇申报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4、填写《黄石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
(三)首次工亡遗属抚恤金待遇申报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无劳动能力证明)
3、被供养人员生存证明
4、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证明
5、填写《黄石市城镇职工供养亲属申报表》
6、填写《黄石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
(四)再次领取定期待遇所需资料:
填写《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XXXX年XX月定期待遇申报表》
(四)、工伤伤残(工亡)一次性待遇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4、《火化证明书》复印件
5、《工伤卡》原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交警、公安等司法机关认定书》复印件
8、《交警、公安等司法机关裁决书》复印件
9、《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
10、《劳动合同》复印件
11、《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书》原件
12、填写《黄石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
【办理地点】
黄石市医保局医保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及时限】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7:00
【办理流程】
申报-受理-调查-作出决定-送达
【 咨询电话】
医保局服务大厅电话:0714-6527120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黄石市社保中心。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黄石市湖滨大道39号
电话:0714-651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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