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王某是某通信公司安装工,负责宽带安装工作。一日,王某与同事唐某在一居民家安装宽带。该居民家饲养的一条狗看到家中有陌生人进入,边大叫边迅猛地朝二人扑过去。当时,王某正站在斜靠墙壁上的竹梯上调试信号,唐某为其扶梯。唐某见状迅速躲闪到一旁,王某则由于受到突然惊吓,在竹梯上站立不稳致使竹梯不断来回左右滑动,最终摔落到地上,并被随之歪倒的竹梯砸到右腿, 造成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请问王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能够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会受到地震、 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虽然王某受伤起因是受到了狗的惊吓,但其从竹梯上摔落的根本原因,是因竹梯这种登高工具在墙壁上竖立不牢靠、无安全防护设施及同事提供协助防护不持续、不到位从而发生意外所致。王某受伤时正在调试信号,即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其受到的伤害属于因单位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 因此,王某所受伤害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崔文乐 山东省汶上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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