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京津冀工伤保险工作合作框架协议》签字仪式在河北省雄安新区市民服务中心举行。北京市人社局、天津市人社局、河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共同签署《北京、天津、河北工伤保险工作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明确,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适用于此协议,即:所在机构单位在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过程中,搬迁至天津市、河北省境内,其单位注册地、工伤保险参保地仍在北京市的;所在机构单位为京津冀的机构单位到注册地、参保地以外的另外两地所设立办事机构、分厂、生产经营地的;所在机构单位为京津冀的机构单位,本人因工程建设项目,到另外两地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
协议提出,三地将在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医疗康复三个方面开展合作。三地可相互委托对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的现场调查核实事宜,调查结果互认并转交委托方。三方建立相互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可就近委托经营地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委托鉴定结论不服的,回参保地申请重新鉴定。鉴定项目以伤残等级鉴定为主。三方互认对方签订的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服务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需要,在企事业单位较为集中的地区,三方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雄安新区各确定1-2家协议机构,适时推进上述京津冀工伤协议机构的异地管理。(记者 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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