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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33号)

 字体时间:2018-06-0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我省人社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我省人社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7号)和全省“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会议精神,经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研究决定,将原由省人社厅管理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交由市(州)人社部门管理,现就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由市(州)管理的事项

 

(一)中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二)中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办理;

 

(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病退鉴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办理。

 

二、交由市(州)管理事项的执行时间

 

交由市(州)管理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文件下发前,交由市(州)管理事项已由省里受理的,继续由省里按规定作出结论;未受理的,由市(州)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三、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一)落实省委省政府“只跑一次”改革部署。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重新梳理规划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再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高效便民、服务群众上下实功,树立我省人社系统良好形象。

 

(二)形成共享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工作机制。各地劳鉴委办公室要进一步充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加强对劳鉴专家队伍的培训管理,并将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建设情况及劳鉴专家名单报省劳鉴委办公室备案,省劳鉴委办公室将适时指派专人对各地劳鉴专家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各地劳鉴委可以共享全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可聘请异地专家,从而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正公平。

 

(三)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制。各地劳鉴委办公室要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科学制定年度劳鉴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按规定确定劳动能力鉴定场所,严密组织现场劳鉴活动,及时做好总结工作。同时,及时将年度劳鉴工作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上报省劳鉴委办公室。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病退鉴定)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组织,有遗漏人员可随日常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一并组织鉴定。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也可采取委托形式组织鉴定。省劳鉴委办公室将适时指派专人对各地病退鉴定现场进行监督指导。2018年病退鉴定由各地自行组织,省劳鉴委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四)实行不定期监督指导工作机制。省人社厅对各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适时进行监督指导,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工伤认定案卷评查、争议鉴定结果专家评审活动,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指导纠正。对持续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将通报全省,并采取相关措施,建议地区主管领导出面解决,从而确保我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有序科学开展。

 

四、相关经费来源

 

(一)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规定,交由市(州)管理的工伤认定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吉财非税〔2014〕120号)规定,取消“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收费项目,有关执收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人社行政部门、劳鉴委办公室要高度重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贯彻省委省政府“只跑一次”改革部署精神,着力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重大疑难案件研讨,提升各项业务办理素养,妥善处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明确责任,依法履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属地原则要求,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交由市(州)管理的事项,独立承担行使管理职能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省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交由市(州)管理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按规定进行监督、指导,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委托承担对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工作。

 

(三)注重协调,便民高效。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的顺利开展。各地要着力完善各项机制,以高效便民利民为目标,让服务零距离、高质量、更高效,逐步使体制更顺畅、机制更优化、社会更和谐,打造遇事不求人、规则无偏见的良好环境,助力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发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5日

“吉林省关于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33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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