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原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
“天津市关于规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18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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