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2017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水平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
一是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80元 (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是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核定。正在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低于核定后标准的按照核定标准进行发放;高于核定后标准的不再进行调整,并根据以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自动冲减。以后年度护理费待遇调整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自动按调整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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