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有效推进工伤预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用人单位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二、费率浮动档次和标准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三、费率浮动办法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随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年支付待遇金额÷按基准费率年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金额×100%)的升降上下浮动,具体由省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50%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70%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80%;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100%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仍执行基准费率,不进行浮动;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20%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20%;
(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
执行上述规定的标准后,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费率已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但其支缴率仍然大于120%的,本年度缴费费率由经办机构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在本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四、其他
(一)用人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2.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缴费费率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用人单位。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doc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5日
“山西省关于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80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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