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参保的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纳入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将已参保的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含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下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参保的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015年1月1日以来,已经由企业支付的,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算给相关企业。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仍执行《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4〕40号)等文件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3号)的规定。
三、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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