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人社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五章 第二十三至三十六条 |
申请条件: | 正常参保人员 |
办理材料: |
1、《工伤认定决定书》2、黄山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3、工伤医疗期内的病历、诊断证明4、门诊、住院医疗费单据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5、身份证复印件6、单位银行账号 附后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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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559-8532461 |
其他说明: | 院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事故认定书中参保职工的责任确定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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