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有哪些?想必大家都很好奇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重庆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重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另外,还有其他的赔偿,如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重庆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延伸阅读:重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指南
重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重庆工伤保险;
2、经过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
重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所需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2、社保卡;
3、身份证;
4、工伤认定决定书;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其它相关资料。
重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流程:用人单位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即可。一般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可成功申请。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申请,特殊情况下职工本人也可申请。
重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
4、工资;
5、护理费用;
6、工伤康复费;
8、伤残赔偿;
9、配置辅助器具等。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工伤职工因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2、工伤职工被收监执行;
3、工伤职工死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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