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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细则2017

 字体时间:2017-04-2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台实施,具体细则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细则2017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第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或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对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用制。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延伸阅读:江苏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江苏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例子

若2013年度“月平工资”是4665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4665*3=13995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4665*60%=2799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温馨提示:

1、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2、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3、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的加和。工资总额一般来说不是针对某一个职工所说的,而是对用人单位所雇佣的所有职工所说的。

4、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各个工种、各个岗位的所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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