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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金、伤残津贴通知

 字体时间:2017-03-16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湖北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金、伤残津贴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867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我市2015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市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7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5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25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210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80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我市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165.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7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99.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2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9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月。

三、封闭运行企业2015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待遇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日

调整标准有四个。一是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是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按照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四是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为确保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及时调整、足额落实,自2016年起我省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统一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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