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级:12万
8级:8万
9级:5万
10级:3万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级4.5万
8级3.5万
9级2.5万
10级1.5万
五、其他项目的工伤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9、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医疗检查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备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4)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均必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5至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5至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余工伤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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