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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最新消息

 字体时间:2016-11-1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据悉,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最近,《苏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正式出台,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拖欠工伤保险费,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以下是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苏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最新消息

《苏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出台。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按规定,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拖欠工伤保险费,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该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其本周期应当上浮或下浮后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统一为行业基准费率实施后每两个自然年度。按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依次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根据该办法,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并根据规定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记者同时了解到,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2%、小于等于4%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4%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拓展阅读:

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4号)与《苏州市区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保工〔2016〕7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征缴费率。按照苏州市人社局工作部署,2016年6月起,苏州市区范围(含吴中区、相城区)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正式实施。

为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苏州市社保中心高度重视,拟定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方案,分步实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首先,4月份,市人社局与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联系,获取工商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行业类别信息,实施比对后在人社局信息系统中将76168户参保单位予以补充完整,同时根据用人单位所属的行业类别,将用人单位归入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其次,积极与邮政部门联系,5月份起向市区范围内所有正常参保的用人单位发送了《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确认告知书》,同时要求与工商部门未比对成功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行业类别信息予以补充完整,截止2016年5月31日,合计发放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告知书81842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共受理用人单位6088户行业类别信息补全业务。

截止目前,已完成6月份单位月度结算工作,苏州市区范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已初步完成,苏州市区范围内6.6万户单位(含吴中、相城区),116.75万名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开始执行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每月降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1800余万元。

苏州市社保中心提醒,7月份将对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工伤保险费进行重新核算。对于现费率低于1%的用人单位开展工伤保险退费结算,所退金额将拨付至参保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开户银行账号,请各参保单位及时核对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单位银行账号信息,切实保证拨付资金按时准时、足额到位。对于现费率高于1%的用人单位开展工伤保险费补结算,所补金额将计入2016年7月单位月度结算表实施征收,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在社保扣款账户中留存足够的资金,切实保证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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