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怎样的?很多德 深圳市民都想要了解这方面的信息。下面为各位搜集相关的内容,以便参考!
1、深圳户籍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指的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2、非深圳户籍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30≤个人工资≤6053*3
根据2015年9月人保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不同行业也划分了档次。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如何处理?
答:(1)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尽快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工伤认定后,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可向社保机构申报核销或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2)除抢救外,必须到就近的工伤保险约定医疗机构治疗。属抢救的,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约定医院机构进行治疗。(3)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如逾期,申请前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离开单位后,要如何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答: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要提供以下材料到申请工伤赔付窗口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单位离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2)《工伤认定书》原件;(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4)职工本人在深开户的四大国有银行(中行、工行、农行、建行)其中一家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员工对工伤待遇标准有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答:员工领取鉴定结论后30日内,如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标准发生争议,可持工伤认定书、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工伤医疗费单据和原始病历、受伤前月工资表等材料到仲裁办申请工伤待遇仲裁(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有关材料)。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未参保员工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哪些赔偿?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人工资和工伤待遇有什么关系?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本人工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也就是说,工伤参保人员缴费工资越高,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享受的工伤待遇越高。
职工工伤但未致残的工伤待遇?
答:(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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