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体系,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广大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今年10月1日起,郑州市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2016年郑州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调整方案
新费率启动后,我市将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八类,执行不同的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此外,通过费率浮动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将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诫。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9月25日前完成已年检参保单位工伤费率的调整,10月1日起按新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征收。
附:2016年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做好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类型数据的收集整理,同时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补充参保单位风险行业类型数据,确定综合费率后计算工伤保险费。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2016年9月25日前完成已年检参保单位工伤费率的调整,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按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征收。目前仍未参加2016年社会保险年检的参保单位,应抓紧时间完成《社会保险登记证》补检工作,确保单位工伤费率可以及时进行调整。同时,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应督促未年检的参保单位及时完成补检工作。
10月1日以后,参保单位可以就近到各社保分局核对工伤费率的调整情况,仍未年检或出现问题未调整工伤费率的参保单位,可以到汝河路文化宫路办公区6号楼222房间进行咨询。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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