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批准,市人社、财政部门制订下发了《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首个浮动周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人社部门提醒广大企事业单位和职工,费率下浮,少缴工伤保险费,更需做好工伤预防。
《办法》将全市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类别由三类细化为八类:
平均基准费率下调0.26%,可减轻企业缴费5000多万元。此举将发挥费率浮动的激励作用,促进用人单位改善条件,加强管理,做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进一步减少职工的工伤事故伤害。一至八类行业的行业内费率档次设定情况是: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具体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是: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时间为每个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评估周期结束后次年1月1日。每个单数年的10月1日至下一个单数年9月30日为一个浮动周期,首个浮动周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2015年10月1日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在首个浮动周期内及浮动费率调整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2015年10月1日后,新登记参保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在浮动周期内缴费不满两年的,不参加该周期费率调整,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对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浮动后用人单位的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定办法:
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40%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确定,不浮动;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为了明确责任,充分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一些不在用人单位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将不纳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的计算范围。这些情况包括: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同时,作为惩罚性的规定有:用人单位在调整前一个浮动周期内存在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形的,其费率不得下浮。
“镇江2016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解读”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gongshang/135638.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