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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2016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出台

 字体时间:2016-07-1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昨日获悉,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批准,市人社、财政部门制订下发了《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具体的内容!

随着《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机制得到完善,将发挥费率浮动的激励作用,促进用人单位改善条件,加强管理,做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依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变化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工伤保险支缴率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含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据介绍,一至八类行业的行业内费率档次设定情况为: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办法》明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时间为每个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评估周期结束后次年1月1日。每个单数年的10月1日至下一个单数年9月30日为一个浮动周期,首个浮动周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2015年10月1日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在首个浮动周期内及浮动费率调整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2015年10月1日后,新登记参保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在浮动周期内缴费不满二年的,不参加该周期费率调整,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对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浮动后用人单位的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为了明确责任,充分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将一些不在用人单位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情形,不纳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的计算范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调整前一个浮动周期内存在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形的,其费率不得下浮。

关于镇江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据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镇江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1.1%、1.4%、1.6%、1.8%、2.0%、2.2%。

二、关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划分

市、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确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一般以其职工人数所占比重最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 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关于用人单位费率的确定和浮动

全市统一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各用人单位实施费率浮动。市、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个浮动周期内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及浮动周期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以上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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