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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处罚原则

 字体时间:2016-06-06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吉林省人社厅专家深入到长春市朝阳区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日宣传活动,现场解答市民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问题。比如,吉林省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该怎么处罚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吉林省人社厅专家深入到长春市朝阳区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日宣传活动,现场解答市民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问题。比如,吉林省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该怎么处罚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吉林省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处罚原则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该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保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办法参保的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5〕23号),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5%。为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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