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6年度市区(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下同)内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本市市区范围户籍、无用人单位、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员”)。
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不属于市区统筹范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2016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按200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按640元的标准缴纳;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重症残疾人员,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申报手续时可免缴应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2016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2016年1月10日至3月25日,请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做好辖区范围内户籍且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参保缴费有关业务经办工作。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居民,应审核其提供的有效免缴证件(复印件由社区留存备查),并在系统中录入其免缴类型及免缴证件号码;对按规定应予补缴的参保居民,按历年居民医疗保险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审核确认其补缴金额;对2016年度新参保居民,应按规定申领其社会保障·市民卡(应向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心报送2寸白底照片一张)。
四、非就业居民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参加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已实行社会化管理享受居民养老待遇的居民也可以到其社会化管理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居住在市区、享受吴中区、相城区、园区等统筹区外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仍需到其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五、凡于2016年3月25日前办妥2016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从2016年4月1日起享受2016年度(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六、2016年度申报期外,对因到达参保年龄、户籍迁入市区统筹范围、失业、鉴定为重症残疾等原因结算年度内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于符合条件当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通过合作银行缴费的居民,必须于办理申报手续的当月25日前到银行缴费;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代为缴费的,应于每月25日前持当月结算表和所收医保费钱款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确认相关手续。
七、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需提醒首次参保人员于办妥参保手续当月25日前到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门诊定点签约手续。
八、社区工作人员可通过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查询当年未参保人员情况,掌握进度,适时提醒人员参保。对符合实时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低保边缘、五保、优抚对象等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当逐一落实其续保情况,告知其保费补助、实时救助相关政策,确保其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
九、2015年度的《苏州市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于2016年3月底前报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留存归档。
十、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列入年度社区退管工作考核,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规定时间内按既定流程,及时为辖区居民办理居民医疗保险有关业务,并提供优质、细致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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