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从业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天100元;经批准到省外治疗工伤,可乘飞机经济舱;省外就医食宿费也按规定予以补贴和报销……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省外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我省从5月起提高工伤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
省人社厅明确,工伤从业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内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超出停工留薪期继续住院的,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工伤从业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不享受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省外就医交通费
工伤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省外治疗工伤的,可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乘坐交通工具的报销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乘坐交通工具超出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城市内交通费不列入报销范围。
省外就医食宿费
省外就医食宿费也按规定予以补贴和报销。省外就医食宿费是指工伤从业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省外治疗工伤,住院之前在当地入住宾馆、饭店或招待所而发生的住宿费用和伙食费用(含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用在省财政厅发布的全国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其他人员类)据实报销;伙食费用(含市内交通费)标准为定额每人每天100元。
住院之前的等待期(含路途时间)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4天,超出4天的食宿费由个人自理。
什么情形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同样算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也视同工伤。
如何申请工伤?
省人社部门提醒,除用人单位帮助职工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也可主动申请工伤。
职工一方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超过申请期限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工伤职工一定要在规定工伤认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医疗相关证明、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
按照规定,在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人社部门须在60天内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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