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16年江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调整最新消息,供大家参考!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2016年江门市因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相应调整提高,2016年江门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万元,比2015年提高8.2%。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还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6年为623900元,计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公式为:31195元×20倍=623900元(注:31195元为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5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4084元(由于目前2015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现核定该待遇时,暂按2014年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4元/月核定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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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与每一位市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我市多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有所调整,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调整进行梳理。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7月起调至100元
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从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80元/人/月提高至95元/人/月(其中,新会区从1月起为115元/人/月),自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根据省的要求,从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将由95元/人/月提高至100元/人/月。
城乡医保:我市异地务工人员的新生儿也可参保
,参保人在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机构,二级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由的120元提高至150元,基金支付比例由的50%提高到55%;新生儿符合参保的范围扩大至在我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只要新生儿的父母任何一方在我市就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新生儿即可由父母代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需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11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已实行实时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其出院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需支付基金报销以外的自费项目即可办理出院(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
失业保险金:由904元/月调整为1080元/月
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904元/月调整为1080元/月。1月1日起,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申请、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资格验证等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业务的,均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办理,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可享受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到免费就业推荐的“一条龙”服务。
职工生育保险:新增生育津贴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即发生的范围内医疗费用100%报销。生育保险今年新增生育津贴待遇,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内,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待遇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参保职工自1月1日起按新规定享受相关待遇;1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生手术的参保职工,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江府办〔2009〕106号)规定享受待遇;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按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1月1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上调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分别由2139元、2100元调整为2408元,缴费比例不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若原缴费工资水平高于2408元的,企业和职工则不受此次政策调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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