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如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二连浩特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新消息,欢迎阅读!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241号)要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对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类和二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0.2%和0.4%,上浮150%,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0.3%和0.6%确定;三类行业确定为 0.7%、四类0.9%、五类1.1%、六类1.3%;七类1.6%上浮120%确定为1.92%;八类1.9%上浮150%确定为2.85%,分别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1.92%和2.85%确定,根据具体运行情况再适时调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分为八类,此次费率调整后,工伤职工的待遇项目、水平不会降低。
此次费率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执行。
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
大部分国家的工伤保险费都是以企业前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核心问题。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调节和支付都要求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合理的费率可以促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改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在缴费率的确定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2]
1.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在统筹基金时往往要确定一个平均收缴水平,这就是毛保险率。但实际上,征收还要对某一行业或单个企业单独确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体现出对不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的行业或企业实行差别性负担,以保证该行业及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的都是差别费率,中国目前实行的也是这种费率。差别费率的确定,主要是以企业或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水平为依据的。风险越大,费率越高,这是保险业的一般规则。实行差别费率可以促进行业或企业提高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生产风险,从而减少工伤赔偿所需支付的成本。各个行业、企业因生产操作要求、地理布局、机器设备新旧、工人熟练程度和经验以及生产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各不相同。比如,煤矿采掘业比起玩具制造业,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就要大得多;反之,在玩具、农业、商业、生活服务等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要小得多。如果对具有不同事故发生率的企业统一实行同一个费率就是不合理的,这会损害工伤频率小的企业,使它们不再关心减少工伤的危险,也会使工伤频率大的企业不关心如何减少工伤风险和关心生产安全。
由于工伤保险金是赔付给因工死亡和伤残、患职业病的职工。因此,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率就显然成为了确定差别费率的主要依据。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伤事故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比较容易获得,它们直观又有历史积累。世界各国基本都依据工伤统计结果,按照不同行业工伤事故率来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率。如在日本,7个行业中实行53种费率,最低的为0.5%,最高的为14.5%。
2.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决定该行业或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或下浮。一般做法是在差别费率实施3~5年后,通过合理的评价确定调控指标,开始实行费率浮动。浮动费率也是国际上一种通用的做法,中国规定调整的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40%。
浮动费率的实施是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机制的具体体现。对那些安全生产情况好的企业,在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将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降低,以达到奖励的作用。而对于那些安全生产状况差,工伤事故多,特别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现状进行评价而提出警示后,仍然对事故隐患不予改正,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则以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的办法来达到惩罚的目的。
3.统一费率 统一费率是按照法定统筹范围内预测开支的需求,与相同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相比较,求出一个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用人单位按同一比例缴费。这种方式不考虑用人单位工伤实际风险的差别,但可以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平均分散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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