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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关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道路、桥梁建设从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关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2月19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我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730-8251965(传真)
电子邮箱:xubo908@126.com
附:《关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岳阳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2016年2月4日
关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管理局,在岳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了进一步推进道路、桥梁建设从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号主席令《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道路、桥梁建设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从业单位,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相关事宜;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三、工伤保险费原则上一次性征缴,采用两种缴费标准:
1、按照道路、桥梁工程造价的2‰—2.8‰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按2.8‰缴费;5000万-1亿按2.4‰缴费;1亿以上按2‰缴费。
2、按照道路、桥梁人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均按岳阳市上年度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予以核定。
五、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对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0.2%;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交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0.4%。
六、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工程由于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延期的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竣工期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七、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动态管理。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从业人员名册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增减变化,应及时将异动的名单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八、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其做好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文件施行之日起,所有新的交通建设施工项目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做为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和办理施工许可的必要条件,工伤保险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发证的必审资料。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从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要切实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定期交流和通报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相关收支情况,建立工伤预防机制。
十、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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