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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解读

 字体时间:2016-02-0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江苏省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具体有哪些内容?下面跟中国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2016年1月29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的《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2005年4月,市政府以第1号令颁布《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十年来,切实推动了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快速发展。这次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第103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涉及到工伤认定职权调整、工伤待遇标准确定、工伤认定材料要求、工伤认定程序细化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办法》对工伤认定职权调整主要涉及高港区,《办法》实施后,高港区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直接向高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认定,而不再需要由市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将更加方便职工维权。

《办法》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五至七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时享受的工伤待遇,省政府第103号令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同时授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浮动确定结算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及周边地区确定标准情况,《办法》明确我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同时,《办法》还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法进行了规定,主要是参照职工平均工资上涨幅度、地区平均缴费基数上涨幅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对应护理等级的相应比例直接调整,实现同级同标准,体现了制度的公平合理。 近日,市政府将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并公布施行时间。

拓展

泰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财政、安监、住建、总工会、农委、交通、水利、建工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对推进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出政策性安排。现将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1、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哪些文件依据?

《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苏建价【2014】29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2、建筑业工伤保险覆盖哪些类型建设工程项目?

主要覆盖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和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工程项目,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均应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为建设项目使用的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3、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列项,标准为工程项目总费用(指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设备费)的2‰。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费率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住建等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4、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何缴费?

已组织施工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可按剩余的工期比例折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建筑业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是什么关系?

建设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另行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作为法定社会保险的补充。

6、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管理证件前向社会保险费专用账户一次性缴纳,并在项目工程费用中结算。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安全管理证件的小型工程项目,也应当在开工前依照规定向社会保险专用账户缴纳工伤保险费。

7、对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何管理?

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已经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证件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将暂扣其相关证件,并责令工程项目停工整改。

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示范评比的评审内容,对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施工企业和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8、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可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工伤保险费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工程项目参保证明。

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可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申报表》,提交施工人员名单。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及时申报变更备案。发生工伤事故人员因故未能及时申报的,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补充备案。

9、建设工程项目发生工期变动如何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预定工期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施工企业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追加工程预算的,应由施工企业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10、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且按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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