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务员将参加工伤保险,想了解更多的内容,下面跟中国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日前,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为保障我省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我省日前制定《江西省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省直驻昌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其他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同一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一类行业0.2%执行,费率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适时调整。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在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拓展:关于工伤保险的案例分析
无工伤认定,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作时间不慎摔伤的庞女士最近有件烦心事,因错失了工伤申报时间,没有工伤认定,自己能否享受到工伤待遇?1月29日,岳塘区人民法院法官向我们讲解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
案情简介:
庞女士是市内某酒店的一名清洁工。2012年5月,庞女士在清理酒桌时不慎踩到地上油渍摔倒,工友立即将她送往医院救治。当时医生认为她伤势不重,在家休养一段时间后,庞女士便回到酒店继续上班。上班期间,庞女士旧伤复发,向酒店申请治疗费用。因酒店没有为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庞女士的医药费一直由酒店独自承担。两年后,酒店停止支付任何费用,也不再支付庞女士的工资。而此时,庞女士也错过申请工伤认定时间。
2015年,庞女士向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庭审中,酒店辩称庞女士既没有工伤认定,也没有工伤鉴定,法院应驳回起诉。
法官解析:
没有工伤认定书,职工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酒店方的说法遭到承办法官否定。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内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由单位负担。”
因此,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履行应承担相应后果,法院在有关部分不予认定工伤情形下,直接认定是法律规定的要求。
本案中,不能因为酒店未履行义务而把后果由受害者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也可以依照上述举证分配原则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经过法院调解,酒店与庞女士达成了和解协议,由酒店一次性支付庞女士赔偿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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