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省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陕西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日前发出《关于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提出,从2016年1月1号起,陕西省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陕、省级驻西安市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含驻西安市外的省级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所在市区的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以部门预算的形式安排,参保单位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延伸知识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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