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
2011年6月,王某到某包装公司从事纸箱包装工,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王某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但没有依法缴纳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2013年3月18日,王某因工受伤住院治疗,自己垫付了医疗费。该医疗费后由保险公司给予报销。王某就其垫付的医疗费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包装公司报销他垫付的医疗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而知,包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王某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医疗待遇,王某有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包装公司支付工伤医疗待遇。
但具体到本案,王某应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已经由保险公司予以报销。比照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时运用的“同一损害后果,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重复计算”的裁判规则,王某主张的医疗费,经济上已经获得弥补,权利也得到了救济。所以,王某要求包装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山东工伤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gongshang/127166.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