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要求,我市依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新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调整制定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一类行业
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连续发生4起劳动能力被鉴定为7—10级或发生2起劳动能力被鉴定为1—6级或发生死亡1人工伤事故的,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一档,执行基准费率的120%,三年内再次发生2起劳动能力被鉴定为7—10级或发生1起劳动能力被鉴定为1—6级或发生死亡1人工伤事故的,再上调一档,执行基准费率的150%。
二、二至八类行业
(二)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发生6起以上劳动能力被鉴定为7—10级或发生3起以上劳动能力被鉴定为1—6级或发生死亡2人以上工伤事故且一个年度内使用工伤保险费用超过当年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100%以上的,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两档,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因发生工伤事故实行费率上浮的用人单位,连续三年再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第四年下调执行基准费率。
(四)执行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一档,执行基准费率的80%。
(五)参保单位连续五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并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安全生产奖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两档,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新的费率浮动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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