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就《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下月起,广东将实现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下调,具体分临时性下调或一步到位建立浮动费率两种方式;但在明年底前,各地需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企业工伤保险缴多缴少将与事故发生率等挂钩。
征求意见稿要求,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还根据各地基金结余及统筹情况,给出了两种具体的参考方式。
第一种方式:截至2014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按原费率先阶段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再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限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止。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不实施阶段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措施。
第二种方式:即具备相关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从2015年10月1日起直接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要通过执行较低标准的缴费费率、实施单位费率浮动管理、加大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投入等措施,促进基金结存逐步回归正常水平。
征求意见稿要求,为了保证工伤保险费率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对于执行新费率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调升的行业单位,可以在一定时期实施阶段性下调其行业基准费率的措施。
“2015年10月广东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办法解读”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gongshang/124075.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