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行业工伤保险新政10月起实施
为解决建筑工地灵活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沈阳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单位获取施工许可的必备条件,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这是记者日前从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获悉的。
据了解,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机电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0.9%。收取工伤保险费。
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该通知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解释。
问:建筑企业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责任单位是如何确定的?
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事项。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实行按建设项目参保,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问:按照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问: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时效期如何确定?
答: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缴费的次日,保险终止时间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完工时间为准。
问:建筑企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有效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期结束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治疗的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直至停工留薪期满。
在项目结束时,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继续保留工伤保险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条件的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丧失供养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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