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鉴定、待遇支付项目
(一)职工工伤的认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30天内向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有关资料(详情请咨询资阳市人社局工伤科,电话26110806)。
(二)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医疗期满后一个月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需提供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详情请咨询资阳市人社局工伤科,电话26110806)。
(三)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范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医疗费;住院治疗伙食补助;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二、工伤保险就医基本规定
(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时应及时到就近医院实施抢救,待治疗稳定后需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管理
1、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具体要求
履行了法定缴费义务的参保单位接到资阳市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之后方可进入报销程序。
(1)工伤认定前医疗费实行用人单位先垫支、工伤认定后再审核报销。
(2)工伤认定后(以工伤认定文件为准)仍在治疗的实行定点医疗记帐管理,由资阳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办理费用结算。
(3)工伤(职业病)旧伤复发就医的,先到当地社保局填写《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当地社保局审批后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记账治疗。
2、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范围
(1)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经社保局同意,擅自转院所发生的费用;
(3)未经社保局同意,擅自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
(4)不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5)工伤认定申报时间超过30日后的,申报工伤认定前的一切医疗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6)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三、工伤待遇办理所需资料
(一)门诊治疗所需资料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文件、费用票据原件、门诊费用明细清单、用药处方(要求字迹清楚)、病情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报告单等。
(二)住院治疗所需资料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文件、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原件、费用逐日清单、全套病历、病情诊断证明书、材料费(1000元以上)医院进价发票复印件、转诊转院审核表、相关检查报告单等。
(三)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所需资料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文件、伤残程度鉴定书原件。
(四)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所需资料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文件、伤残程度鉴定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料
(1)当场死亡和抢救后死亡
提交工伤认定文件复印件、《死亡证明书》和《火化证》复印件、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供养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供养人员未领取其他社保待遇证明原件。
(2)享受1-4级工残人员待遇后死亡
提交工伤认定文件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表复印件、《死亡证明书》和《火化证》复印件、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供养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供养人员未领取其他社保待遇证明原件。
(3)享受供养亲属待遇资格审查原则
(A)出生年月均以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为准;
(B)养父母、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均以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为准;
(C)审核确定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的原则
①《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0年586号令)
②除遗腹子女外,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的一律按职工工亡时的状态确定,以后不得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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