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明确单位费率浮动具体办法
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此次政策调整重新确定了各类别的基准费率,适当降低了费率的总体水平。同时,明确了对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的确定标准,以及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的具体办法,提出了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的要求。
今年以来,我省已陆续下调了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
拓展
人社部:10月1日起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将调整
人社部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1年至3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初步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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