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惠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同时为了确保工伤职员合法权益,惠州社保局每年都会对伤残津贴进行一次调整。
2015年惠州工伤伤残津贴调整细则
【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起
【调整项目】:工伤伤残津贴
【调整比例】:10%左右
【调整原则】:普遍调整,适当倾斜
调整对象:
1、2014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且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调整细则:
一、普遍调整:
1、普遍增加:每人每月增加128元;
2、按照比例增加:对象1按照调整前月标准5%增加,对象2按照首次月标准的5%增加。
二、倾斜调整:
1、15年6月30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每月加发100元。一次性计发1200元。
2、一至四级军转干部调整后未达到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惠州市月人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3、一至四级伤残人员,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其它调整: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2015年惠州工伤伤残津贴调整细则”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gongshang/114253.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