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1.合肥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2.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并复印件
3.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复印件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办理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2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办理地点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社局14楼
联系电话:0551-6353649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途径公交车166路、18路、13路、129路
办理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合肥工伤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办理材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事业单位编制册》及复印件
3.《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提交相应材料
2.社会保险局审核材料
3.符合条件单位可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相应手续
办理地点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社局14楼
联系电话:0551-6353649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途径公交车166路、18路、13路、129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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