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因工受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减轻用人单位垫付费用负担,呼市医保中心日前向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受伤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先由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拟认定工伤治疗相关手续,定点医院在接到拟认定工伤治疗通知单后按照工伤保险“三个目录”和《协议》接收治疗受伤职工。职工出院时,定点医院实行记账管理。通知还明确,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还需治疗的,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机构继续治疗,否则,发生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据悉,目前首府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新城区医院、赛罕区医院、回民区医院、玉泉区医院和赛罕区第二医院。
“2015呼和浩特出工伤保险新规最新消息”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gongshang/111976.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