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建筑行业全面深入推进《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增强广大建筑单位和从业人员知法遵法守法意识,依法维护工伤保险权益,7月3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总工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配合,在举世瞩目的港珠澳大桥人工岛建设工地开展主题为“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大型户外咨询宣传活动。同时,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在辖区开展各式建筑业工伤保险宣传咨询活动。
2014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范了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为保护我们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一是明确了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二是明确了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办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确定。三是明确了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相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分包、转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四是明确了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便捷的条件,依托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推进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简化优化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快捷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五是建立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人社、地税等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施工承包单位不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和追缴。
目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已制定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并提交法制部门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将在近期开展广泛调研,并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实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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